元宵将至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资料图】
有效降低大气和噪声污染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山各地先后发布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山 市
禁止燃放区域:
文山城的城市建成区域(含环城路)。
严肃追责问责: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相关法律处罚后由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砚 山 县
禁止燃放区域:
在砚山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内(东至城脚、南至狮子山、西至大外革高速路桥脚、北至砚山北收费站)道路、花台、广场、公园、林地等场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0876—3122947,0876—3136189;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0876—3122650;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马 关 县
禁止燃放区域:
在马关县县城建成区内(东至赌咒河河边村沿X351至应急局、环城东路、松毛寨城子卡岔路口,南至赌咒河河边村沿文都线、马盈建材市场、逢春大道、五小,西至五小、县一初、马关县总医院、逢春大道、县委党校
禁止燃放时间:
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至2023年2月7日(正月十七)。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876—7120901;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122366;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0876—7122066;
马白镇人民政府:0876—3059077。
丘 北 县
禁止燃放区域:
丘北县建成区域内(东南方向至富资养殖厂;正东方至锦屏烟站;正南方至黑箐龙加油站,正北方至新城岔路口;正西方至八小公路小马头背后急转弯标志牌;西南方至笔架山二中大门口)各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0876—3067215;
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0876—3017596;
锦屏镇人民政府:0876—4662075。
广 南 县
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
禁止燃放时间:
2023年2月3日至2月6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0876—3057245;
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0876—3068844;
莲城镇人民政府:0876—5150429。
富 宁 县
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环城路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域(含环城路)。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乡管理局:0876—3069969;
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0876—6122929;
新华镇人民政府:0876—3022583。
新闻热线:0876-2666666
本台综合报道
编辑:肖琦 刘虹
制作:王南
责任编辑: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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